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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涛、褚美琴与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希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褚美琴,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希见,柳玉玲,金龙强,柳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褚美琴。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希见。被执行人柳玉玲。被执行人金龙强。被执行人柳建秀。本院在执行张涛、褚美琴与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希见、柳玉玲、金龙强、柳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