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文献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献,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96号原告李文献,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景书,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献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献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