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莫克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53号罪犯莫克清,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克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1年11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莫克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莫克清未履行民事赔偿,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莫克清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克清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克清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莫克清未履行民事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故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克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