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冉贵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贵,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9号原告冉贵,男,193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北。法定代表人张革委,矿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贵诉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贵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贵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冉贵负担。审 判 长 沈卫东审 判 员 杜丽梅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