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蔡发贵与杨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发贵,杨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蔡发贵。被执行人杨祯强。本院关于蔡发贵与杨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蔡发贵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祯强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祯强由于突发疾病,已于2015年4月8日死亡,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高京汉审判员 陈映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