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彭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张培英,臧凤银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97号原告彭飞。委托代理人吴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负责人种强。委托代理人王媛华。第三人张培英。第三人臧凤银。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本院通知张培英、臧凤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