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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纪兴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兴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3437481-0。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之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纪兴福,男,汉族,1968年1月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兴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