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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0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