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549号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袁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章,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