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段桂香、龙正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香,龙正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桂香,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被执行人龙正大,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段桂香与被执行人龙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龙正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正大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桂香欠款2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54元、执行费200元,共计人民币207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