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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天来与孙方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来,孙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孙天来,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401241012。被执行人孙方方,地址扶沟县大新镇陈堂村。孙天来申请执行孙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天来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方方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天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执字第5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