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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世华、王凤海、张国、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华,王凤海,张国,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理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华,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凤海,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吕江,地址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世华、王凤海、张国、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的(2015)翁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