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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何海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8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海,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何海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14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何海于2014年6月5日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举报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后,市发改委予以受理,并在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办结处理并书面告知何海,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对于京东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于2014年8月26日对京东公司亦已作出行政处罚。何海于2014年10月27日再次向市发改委举报京东公司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要求市发改委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何海后一次举报所依据的事实与2014年6月5日举报的京东公司价格违法事实一致,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且市发改委已就其2014年6月5日的举报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因此,市发改委通过电话方式口头告知何海对其举报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何海关于市发改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市发改委履行对其2014年6月5日的举报进行处理并予以回复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何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何海的诉讼请求正确。何海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