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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付小娜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娜,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3号原告付小娜。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娜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小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小娜承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