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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惠冰与江万有、冯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冰,江万有,冯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5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惠冰,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石娇、朱朝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万有(又名江万友),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顺成,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黄惠冰与冯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惠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江万有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冯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0)佛禅法执字第1738号。现查明,被申请人江万有与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追加冯顺成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黄惠冰诉被告冯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4月8日至5月21日期间,共计向原告借款17万元,逾期未予归还。200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9)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冯顺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0)佛禅法执字第1738号立案执行。另查明,被申请人江万有与被执行人冯顺成于198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被申请人江万有与被执行人冯顺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本案债务属于被执行人冯顺成与被申请人江万有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申请人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江万有为(2010)佛禅法执字第1738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小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