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永良与孙军飞、徐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良,孙军飞,徐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80号原告:朱永良。委托代理人:汤建,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军飞。被告:徐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良与被告孙军飞、徐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朱永良负担。审 判 长 边防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