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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永良与孙军飞、徐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良,孙军飞,徐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80号原告:朱永良。委托代理人:汤建,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军飞。被告:徐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良与被告孙军飞、徐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朱永良负担。审 判 长  边防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