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李淑英、郑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淑英,郑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淑英、郑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64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30.00元,合计人民币266630.00元。现被执行人李淑英、郑仲的工资收入及郑仲的车库已被另案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6663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6663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公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