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成龙与赵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赵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7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成龙,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赵玉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龙诉被告赵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动撤诉。反诉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反诉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本诉原告刘成龙自动撤诉处理;准许反诉原告赵玉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审 判 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