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萧秀英与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秀英,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268号原告:萧秀英,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何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世康,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烨锋,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萧秀英诉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先后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秀英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世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秀英诉称:萧秀英于2014年8月在巨新公司经营管理的“一块邮”网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注册账户的账号为XXXXXX,其后,萧秀英参与了巨新公司推行的扎堆试用活动。按照活动规则,巨新公司作为担保方,由萧秀英在“一块邮”网购平台上支付与商品等价的保证金及佣金,在萧秀英完成试用并作出试用评价后,由巨新公司退还萧秀英支付的商品价款及佣金。萧秀英通过账户XXXXXX在“一块邮”网购平台上多次试用产品并支付了对应的价款。截止起诉之日,巨新公司尚应返还萧秀英6351.1元,为此,萧秀英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残疾人去填写返款协议,巨新公司向萧秀英出具了返款协议,以确认其拖欠萧秀英款项的事实。其后,巨新公司一直未返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萧秀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萧秀英认为,巨新公司拖欠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巨新公司应立即交付拖欠的返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萧秀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巨新公司立即向原告萧秀英支付返还款人民币6351.1元;2.被告巨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巨新公司辩称:巨新公司确认尚欠萧秀英6351.1元未返还。经审理查明:萧秀英于2014年8月在巨新公司开设的“一块邮”网站实名注册成为会员,注册账户的账号为XXXXXX。其后,萧秀英通过XXXXXX账户在“一块邮”网站上参加了巨新公司推行的扎堆试用活动。自2015年3月26日起,萧秀英在“一块邮”平台上的账户不能提现成功,截止至2015年6月27日,共有6351.1元一直没有提现成功。经催讨后,巨新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单方出具一份《返款协议》,内容为:“因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公司的资金较为紧张,对此造成公司客户的困扰,公司深感抱歉,并会及时处理返现事宜。针对一块邮账号XXXXXX提现问题的处理,说明以下几点:一、截止6月16日,该账号由在一块邮平台的所有提现,公司争取在60个工作日内逐步处理完毕;其中7.1返一半,8.1返剩下一半。二、请勿在其它交流平台诋毁我司。三、如有发现诋毁我司者,我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请予以配合。谢谢!”此后,巨新公司仍分文未付,萧秀英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涉案款项6351.1元是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申请提现的,巨新公司也确认应在萧秀英申请提现当天予以提现,但认为双方最终以《返款协议》的方式变更付款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对于巨新公司在《返款协议》中所确定的付款时间,萧秀英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返款协议、账户信息截图、返款明细截图、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巨新公司尚欠萧秀英共计6351.1元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也一致确认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7月1日,现付款时间已经届满,萧秀英诉请巨新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萧秀英支付款项635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巨新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丽姗谭绍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