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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席元珍与被告章国华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元珍,张国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869号原告:席元珍,男,土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77年12月06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元珍与被告张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元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元珍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元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