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经培与王自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经培,王自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袁经培,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自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自强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