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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34号原告李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