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413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旭。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中学校友,2008年底在上中学时双方认识,半年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2013年1月份,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2016年1月5日双方在金乡县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很懒,并长期迷恋于网络游戏,导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原告曾经怀孕,被告家里认为是女孩,让原告流产,被告根本不关心原告的身体。原被告自2016年元月份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在上中学时认识,并于同年3月份同居生活,双方为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原被告在原告娘家共同居住生活,从没有打骂过原告,被告有自己的工作,不上班时就为原告娘家干活,管理葡萄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稳定,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在2015年年底学开车时,有了第三者,2016年2月份,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原被告在金乡县实验中学上学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非婚生育一女刘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照顾。2013年1月份,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以“倒插门”形式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在金乡县民政部门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16年2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中学校友,自由恋爱认识,并于2009年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女,婚前双方应当有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积极要求和好,本院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维持好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