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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许作峰、卢丙云诉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作峰,卢丙云,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425号原告:许作峰,男,汉族,居民。原告:卢丙云,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玲,女,汉族,居民。被告:朱萧燕,女,汉族,居民。被告:朱香廷,男,汉族,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绍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作峰、卢丙云诉被告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作峰、卢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子涛,被告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作峰、卢丙云诉称:朱思平与李延云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日朱思平与李延云共同借原告现金856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朱思平与李延云借款迟迟拒绝偿还。2014年2月21日两原告催要欠款时,朱思平与李延云仍拒绝偿还借款。后来朱思平与李延云因故去世,被告朱晓玲系朱思平与李延云的女儿,现朱思平与李延云的遗产由被告朱晓玲掌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在继承朱思平、李延云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的借款30000元。被告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辩称:对于原告起诉我朱思平、李延云借钱的事均不知情,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真实性与合法性。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晓玲、朱萧燕系朱思平和李延云的女儿,被告朱香廷系朱思平的父亲。李延云于2014年农历2月12日去世,朱思平于2016年1月1日去世。原告称1999年朱思平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后经追要,朱思平暂时无力偿还,于2011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二原告借款85600元,约定月息一分。2014年2月21日,二原告再次追要欠款,案外人朱思平在借据上书写“2014.2.21号”并按有手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3万元,同时申请追加朱萧燕、朱香廷为本案被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作为朱思平、李延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应当在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朱思平、李延云向原告借款,有朱思平、李延云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只主张偿还3万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晓玲、朱萧燕、朱香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以朱思平、李延云遗产实际价值偿还原告许作峰、卢丙云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