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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恩平市南粤物资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恩平市南粤物资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所在地:恩平市。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关沛林,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艾志祥。被执行人恩平市南粤物资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梁悦光,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南粤物资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785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焕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