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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水领与魏敏茹、雷春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水领,魏敏茹,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723民初309号原告:尹水领委托代理人:秦文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敏茹被告:雷某某被告:雷某某以上二人法定监护人:魏敏茹,系雷某某、雷某某之母。原告尹水领诉被告魏敏茹、雷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德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水领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艺、被告雷某某、雷某某法定监护人魏敏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7日,被告魏敏茹的丈夫雷某某因归还信用社贷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7日归还。2015年8月,雷某某因车祸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魏敏茹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魏敏茹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雷某某、雷某某在继承遗产的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魏敏茹辩称:这笔借款事先我不知情,是我丈夫去世后原告告诉我的,我不认可这笔借款。被告雷某某、雷某某法定监护人辩称:他们的爸爸雷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下,他俩没有继承遗产,所以不应该承担本案债务。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借款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魏敏茹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知情,对《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被告雷某某、雷某某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雷某某(曾用名雷某)系被告魏敏茹丈夫,被告雷某某、雷某某父亲,于2015年8月初去世。2015年1月17日,雷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用途是用于归还信用社贷款。借条对借款利率未做约定,借款到期后,雷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雷某某去世后,原告向被告魏敏茹主张权利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雷某某生前借原告现金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佐证,现借款人雷某某已经去世,原告向被告魏敏茹主张权利,证据确实,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魏敏茹对自己不应该承担本案债务的主张,未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对借款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做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利息,应予支持。雷某某去世后,其所留遗产数额不明且尚未进行遗产分割。原告要求被告雷某某、雷某某承担本案债务及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敏茹给原告尹水领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106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尹水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魏敏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德荣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其其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