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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鬼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5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与吸毒人员黎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翠丰宾馆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黎某某。2、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与吸毒人员黎某某又经电话联系好后,在翠丰宾馆的408房,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黎某某。2015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到翠丰宾馆308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3.23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23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法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与吸毒人员黎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翠丰宾馆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黎某某。二、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与吸毒人员黎某某又经电话联系好后,在翠丰宾馆的408房,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黎某某。2015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到翠丰宾馆308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3.23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23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案发时,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自制吸毒工具1只。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盘。2、证人黎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庞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暂存说明、指认物品照片。4、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二、已扣押的甲基苯丙胺3.23克和自制吸毒工具1只,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