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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开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顶雁与黄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210号申请人:王顶雁,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申请人王顶雁与被执行人黄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顶雁于2014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凌慧明执 行 员  涂香斌执 行 员  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