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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郑明宏诉被告骆合秀、欧阳石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宏,骆合秀,欧阳石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郑明宏,女。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合秀,女。被告欧阳石安,男。原告郑明宏诉被告骆合秀、欧阳石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郑明宏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6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骆合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的存款共计62,000元,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乐小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光力、人民陪审员李酒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明宏的委托代理人柏云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合秀、欧阳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明宏诉称,2010年,被告骆合秀与被告欧阳石安认识后不久产生不正当的交往关系,交往期间,被告骆合秀利用多种方式和借口,让被告欧阳石安为其取款消费并不让原告知道。2015年被告欧阳石安在骆合秀的要求下将60,000元汇入骆合秀的帐户,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骆合秀返还上述款项被拒绝。被告欧阳石安在与原告郑明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骆合秀,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骆合秀返还原告郑明宏财产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郑明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告郑明宏与被告欧阳石安系夫妻关系;二、转帐明细1份,拟证明被告欧阳石安转帐60,000元给被告骆合秀;三、短信1份,拟证明被告骆合秀与欧阳石安有不正当关系。被告骆合秀未答辩,亦未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欧阳石安辩称,二被告已认识好几年了,后来双方关系发生了变化,被告骆合秀知道被告只有二个女儿,没有儿子,就想帮被告生个儿子,被告同意了。之后双方多次去省市医院检查,于2015年在湘雅医院进行人工授精手术,但未成功。在做手术前,骆合秀要求被告签一份协议,被告转帐60,000元到骆合秀在农行的帐户。被告欧阳石安在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骆合秀、欧阳石安未到庭参加法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一、二、三,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郑明宏与被告欧阳石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欧阳石安与被告骆合秀于2010年相识之后产生了不正当关系。2015年5月7日,被告欧阳石安通过农业银行转帐给付被告骆合秀60,000元。后来原告知晓后,遂于2015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如其诉状所述。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欧阳石安违反社会公德,与被告骆合秀产生不正当关系,在未征得原告郑明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6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骆合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被告骆合秀未提供证据证实取得上述款项有合法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骆合秀返还财产60,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骆合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郑明宏财产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骆合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乐小宁审 判 员  杨光力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