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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婚前个人财产,交纳执行费300元。同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儿子蔡佳泽由被执行人蔡某抚养。申请执行人王某探望孩子时提前和被执行人蔡某协商时间、地点和方式。二、被执行人蔡某自愿放弃退还彩礼88000元。三、被执行人蔡某于4月2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一辆摩托车、衣服若干件;申请执行人王某放弃其他个人财产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执行费3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