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雄涂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师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雄涂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师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雄涂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中路自编139号101,组织机构代码32103703-1。被执行人:师迎超,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雄涂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师迎超应支付货款205662.50元并以205662.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6%计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2.4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