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柴林占住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史洼村委赵庄组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林占,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柴林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柴林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