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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张XX、焦XX、郭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X,焦XX,郭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75号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XX。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XX,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焦XX,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花园乡XX。被执行人郭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吴XX,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泌水镇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小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张XX、焦XX、郭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