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王丁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车架号为LBEXXXXXXXXXXXXXXXX的现代瑞纳轿车。被告人王丁在明知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该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丁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王丁通过冯学鸿(在逃)介绍,在海口市龙华区大致坡镇,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车架号为LBEXXXXXXXXXXXXXXXX的现代瑞纳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754元)。被告人王丁在明知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该车辆。破案后,该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机动车详细信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书,被告人王丁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丁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丁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林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