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仁祥与李鸿尧、张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祥,李鸿尧,张玉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173号原告张仁祥,男,土族。委托代理人XX平,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鸿尧,男,汉族。被告张玉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祥与被告李鸿尧、张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张仁祥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