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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庆义与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义,刘建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07号原告杨庆义,下岗职工。被告刘建周,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义与被告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费650元,由原告杨庆义负担。审 判 长  腰二春审 判 员  王继国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