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庆义与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义,刘建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07号原告杨庆义,下岗职工。被告刘建周,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义与被告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费650元,由原告杨庆义负担。审 判 长 腰二春审 判 员 王继国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