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申5号(原审原告)刘风勇。委托代理人王彦芹。(原审被告)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光,职务:经理。刘风勇与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同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书,调解书已与2015年7月29日由双方当事人签收。2016年4月14日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临检民(行)监(2016)37142400008号”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做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查实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彦芹为了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与其丈夫庞玉东授意原审原告刘风勇冒充是原审被告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将原审被告欠王彦芹和庞玉东的借款,伪造成为欠原审原告刘风勇的工资款51000元,并取得被告方的工资欠条;后王彦芹与庞玉东在刘风勇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刘风勇的身份证,擅自以刘风勇为原告,以王彦芹为代理人,持伪造的工资欠条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从而骗取了法院的法律文书;该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系一起虚假诉讼,建议该案依法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牛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