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徐国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徐国清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01号原告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直。法定代表人戴敬奎,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珠,男,讷南灌区管理站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全胜街。被告徐国清,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徐国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