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建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30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建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11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建立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金额254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3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