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家祥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祥,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范家祥,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诤,总经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瑶劳仲裁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朱大伟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嘉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