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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89号原告陆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井湖都市。原告陆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陆某与被告何某甲于××××年××月××日在铜官山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铜官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及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国贸公寓1-2幢1319楼房一套的共同房产权均归女方(原告)所有。位于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小区13栋602室的共同房产权归男方(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因购各自房产的银行贷款本息余额由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且已在铜官山区民政局备案,协议书内容合法并已生效,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总是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证据3、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5日在铜官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铜官山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生子何某乙于2004年7月12日出生。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铜官山区民政局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位于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及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国贸公寓1-2幢1319楼房一套的共同房产权均归女方(原告)所有,位于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小区13栋602室的共同房产权归男方(被告)所有,同时还约定其他事项。同日双方在铜官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未配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房产作出由原告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4栋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单独所有。二、被告何某甲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凭发票结算),均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叶桂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