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茹滨申请执行黄依菲、冯迪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茹滨,黄依菲,冯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8号申请人刘茹滨,女,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理人姜雪莲(申请人母亲),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黄依菲,女,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待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理人黄振永(申请人父亲),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冯迪,女,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待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理人冯志国(被执行人父亲),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茹滨申请执行黄依菲、冯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