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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友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友国,李欣宗,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24号申请人张友国,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欣宗,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双合社区人民路2006-2012号,组织机构代码:08016283-4。法定代表人:李欣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友国与被申请人李欣宗、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称被申请人李欣宗、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现申请人催要无果,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铭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