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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郎丰国与孙振中、张润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特39号申请人郎丰国。被申请人孙振中。被申请人张润秀。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郎丰国与申请人孙振中、张润秀买卖合同纠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双方经寿光市稻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振中、张润秀在2016年5月1日支付申请人郎丰国1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郎丰国2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郎丰国3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郎丰国3000元,于2018年支付郎丰国3003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