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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志成与王雪爱、陈亚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386号原告林志成与被告王雪爱、陈亚女、李亚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志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爱、陈亚女、李亚夫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林志成借款本金252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元,财产保全费2020,执行费3762.74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