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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祁荣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2015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祁某某取保候审。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在曲沃县新东城商业广场一楼鸳鸯金楼专柜工作期间,先后于2015年8月17日、10月1日盗走专柜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606元。案发后,祁某某家属已退赃人民币13250元,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已出具谅解书。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某在曲沃县新东城商业广场一楼经营“鸳鸯金楼”专柜,被告人祁某某为张某某雇佣的黄金首饰售货员。2015年8月17日,祁某某在上班期间趁人不备将放置于项链专柜内的一条重28.63克的金项链盗走,并以每克198元的价格将该项链卖给在曲沃县兴隆东街街口经营“金枼珠宝”的刘某,得赃款5450元。2015年10月1日15时20分许,祁某某趁人不备再次将放置于黄金手镯专柜内的一个重41.48克的手镯盗走,并以每克195元的价格将该手镯卖给在曲沃县兴隆东街街口经营“金枼珠宝”的刘某,得赃款7900元。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8245元,黄金手镯价值12361元,鉴定总价格20606元。本案侦查期间,办案民警于2015年10月12日从“金枼珠宝”刘某处扣押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融化的小金粒1块,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15年10月13日,祁某某之夫李某某到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退交首饰补偿款8000元,后张某某领取了此款,并出具谅解书对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祁某某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于2015年10月12日扣押了刘某持有的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融块的小金粒1块。发还清单证明已将上述物品发还给张某某。②退赃材料,证明祁某某丈夫李某某2015年10月13日向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退交金项链、金手镯补偿款8000元。③张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从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领取8000元。④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事发后,祁某某的家属与我积极协商赔偿事宜,我也了解祁某某家庭困难,此次行窃只是一时糊涂,鬼迷心窍。我愿意原谅她,自愿不再追究祁某某的责任。⑤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日15时21分13秒至15时21分20秒期间,祁某某趁向客人介绍饰品之机,从柜台内盗走金手镯一个,并藏于身后衣服内。⑥曲沃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明祁某某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①证人曲沃县新东城商业广场鸳鸯金楼专柜代理店长韩某的证言,称2015年10月1日15时左右,我清点完黄金首饰后接了祁某某的班,不久来了一个顾客,要41.48克的AU9999手镯,却发现手镯不见了,于是我就给老板张某某打电话,同时也给祁某某打电话让她到店里,我问她上班时卖没卖手镯,她说没有,我说少了一只镯子,她说她不知道。16时30分左右,张某某来到店里,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那个手镯被祁某某偷了,我们让她把镯子拿出来,她一直不承认是她偷的,于是张某某就报警了。②证人曲沃县“金枼珠宝”店店主刘某的证言,称2015年10月1日下午3点多,一个穿红衣服、短头发的40来岁女子来到我店里说她孙女被开水烫伤,急需用钱做手术,要把一个黄金手镯卖给我,我是按旧料的价格收的,每克195元,给了她7900元。同时证明在2015年8月26日以每克198元的价格收了祁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27克多,给了祁某某5450元。3、鉴定意见。曲沃县价格认证中心曲价认鉴字(2015)66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证明黄金手镯(AU9999)重量41.48克,鉴定价格12361元;黄金项链(AU9999)重量28.63克,鉴定价格8245元,鉴定总金额20606元。4、勘查笔录。曲沃县公安局曲公(刑技)勘(2015)2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曲沃县新东城商场大厅西侧鸳鸯金楼柜台内。5、被害人陈述。曲沃县新东城商业广场“鸳鸯金楼”专柜店主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4年10月16日16时左右,代理店长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店里丢了一个镯子,我开车到了店里,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镯子是我店员工祁某某偷的,我问她拿没有拿,她一直不承认,后我就报警了。另外,在2015年8月17日,我店里还丢了一条重28.63克的AU9999转运珠宝项链,当时是祁某某走的账,有重大嫌疑。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祁某某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身为金银首饰销售人员,本应遵守店规,干净做事,但却利用工作便利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祁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祁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退赃款132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审判员  王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