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何崇仁与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崇仁,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147号申请执行人何崇仁,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2层207法定代表人刘博岩,总经理。何崇仁与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831号裁决书生效后,何崇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博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无银行存款、现实际经营地址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8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