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祖婷婷与张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婷婷,张文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76号原告祖婷婷。委托代理人单河。委托代理人林君。被告张文明。委托代理人薛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婷婷与被告张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婷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祖婷婷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官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