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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祖婷婷与张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婷婷,张文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76号原告祖婷婷。委托代理人单河。委托代理人林君。被告张文明。委托代理人薛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婷婷与被告张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婷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祖婷婷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官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