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邓德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邓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锡武,湖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德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德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德雄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231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50元。现被执行人邓德雄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