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林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林改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号。负责人:吕展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改娇,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林改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588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6元,由被告林改娇负担。被执行人林改娇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改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00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麦国星书记员 吕艳颖书记员吕艳颖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组合议庭成员:陈洽胜(主持人)、麦国星、吕成福承办人:陈洽胜书记员:吕颖艳评议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否终结本次执行。记录如下:陈洽胜:下面先由本案承办人介绍一下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陈洽胜: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林改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588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6元,由被告林改娇负担。被执行人林改娇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改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人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裁定本院(2016)粤0784执10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麦国星:经阅本案的卷宗资料,承办人陈述的上述情况属实,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上述处理意见。吕成福: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依法裁定本院本院(2016)粤0784执10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 来源: